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内。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上述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