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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员工培训服务期法律风险防范

发表于2015-07-20
【编者按】近期,有不少用人单位提出关于对员工进行培训及培训费用如何支付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下文就相关规定予以列明并进行阐释。
 
一、什么是服务期?服务期设立目的是什么?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因公司发展需要,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先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一定费用的专项培训,而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履行特定义务的期限。 
    设立目的:为了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学以致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 
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条件下能够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服务期存在的前提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只有劳动者先属于用人单位的一员,向用人单位提供合格劳动,签订服务期才具备适格条件。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但必须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二是该培训费用支出目的是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专项培训及服务期限、违约金支付协商一致。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也为其提供专项培训,但服务期的产生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必须就服务期的履行达成协议而不能强制约定。
三、哪些费用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培训费用?
    从内涵上看,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上岗前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等的培训不在此列:从外延上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既包括直接费用如培训费,也包括间接的费用,如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对专项培训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
四、员工违约金的支付
    1、违约金支付上限: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违约金计算公式: 
违约金=(培训费用÷服务期期间)×(服务期签订期间—服务期已履行期间);
    3、违约金的组成: 
违约金总额=有凭证的培训费用+有凭证的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有凭证的伙食费+有凭证的其他用于该劳动者的直接费用。需要提醒的是,培训期间的工资不能计算入违约金的组成部分。
五、对于试用期的培训能否向员工 追索培训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 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 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六、用人单位解除服务期无权要求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间等同于服务期期间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放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的服务期的权益(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将不承担违约金支付义务;
    2、劳动合同期间短于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服务期继续有效。如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约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须履行服务期义务,不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期间长于服务期期间的:用人单位在服务期满后可以不再要求劳动者履行相关义务,劳动者在服务期期满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辞职的,不承担违约金支付义务。
七、用人单位解除服务期有权要求劳动 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不论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是否一致,当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且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前从未书面表示放弃服务期权益的,劳动者应该承担违约金支付义务。
八、企业能与员工签订多长时间的服务期? 
    服务期订立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在提供专项培训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的特定劳动时间。法律对于专项培训服务期长短未作规定,具体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通常情况下为二年至八年之间较为合理。
九、企业服务期预防
1、一般试用期内不提供专项培训,如需提供应当缩短试用期时间或放弃试用期之后进行。
2、专项培训一定要选择企业的核心员工、认同企业发展理念,能够长期为企业服务的员工。
3、要制定培训目标和计划,完成每个目标需员工确认。
4、服务期协议必备条款需完善,最好有专业人士把关(包括服务期期限、履行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5、用人单位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只能用于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不要用于专项培训。用该费用支付员工专项培训费用有败诉风险。

文章来源: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kingd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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